一、出口产品不都是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对于未能出口的剩余产品,只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就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二、要在CCC认证中获得承认,CB证书及报告须符合下述条件:IECEE-CB体系内相关NCB发出的,中国向IECEE承诺承认的标准范围内有效的CB证书及报告;CB证书及报告覆盖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等信息与申请CCC认证的相应项目均相同;认证机构承认CB证书及报告时,将核查有关内容,并安排针对国家标准与IEC标准差异的补充试验。
对整机中重要部件的认可,按照IECEE0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
三、根据国家认监委第2号公告,对已获得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但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对已获CCIB标志的产品应向当地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四、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即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包括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关键部件等内容。对已获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工厂质量保证体系部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