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的关于干电池、蓄电池和废旧电池的2006/66/EC“电池指令”已于200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了。新指令的生效宣布了1991 电池指令91/157/EC (参见我们的2006 年7月的SafeGuards 035/06 )的正式废止,同时,它给予了欧盟成员国一个过度期,其最后期限是2008年12月26日。
新的电池指令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地减小干电池、蓄电池和废旧电池的负面影响以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并通过改善电池质量以优化环境、杜绝对社区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成员国必须保证:生产厂家要设计出能有效卸除废旧干电池和废旧蓄电池的用具。由于用具内的干电池和蓄电池已经混装在一起,所以用具上要标有提示,以说明如何安全地卸除干电池和蓄电池,并且要在适当位置提醒终端用户混装干电池和蓄电池的类型。
禁止事项
表一中所列的是行销产品中限制性物质和禁止性物品
表一:电池中对汞和镉的限制
限制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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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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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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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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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干电池和蓄电池,无论是否已经混装到用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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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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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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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干电池和蓄电池,包括已经混装到用具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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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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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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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干电池和蓄电池,无论是否已经混装到用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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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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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指令98/101/EC
废旧电池的收集率应根据成员正式批准通过执行本指令的日期而定,详情参见表二。
废旧电池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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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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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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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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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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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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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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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再生利用率目标
电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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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再生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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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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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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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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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0年12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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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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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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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镉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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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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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产品上要在显著位置标有清晰的标示和带有“X”符号及带轮再生利用垃圾桶的图示。标示和图示告诉人们不应将电池放进桶内。详情参见表四。截止到2009年12月26日,所有便携式和汽车用干电池及蓄电池都要标明容量。
表四:干电池、蓄电池和电池盒上的图示
*如果图示小于:0.5 X 0.5 cm ,则应在外包装上印上图示。外包装上的图示尺寸不得小于:1 cm X 1 cm。
免除条款
♦ 用于保护成员国国家安全利益、武器、军需品和战略物资的设备所使用的干电池和蓄电池
♦ 用于航天设备的干电池和蓄电池
♦ 含汞量少于2%的微型电池
♦ 用于以下方面的便携式干电池和蓄电池
A.应急和报警系统,包括应急灯
B. 医疗设备
C.无电源线电动工具
♦ 面向国内市场且生产数量极小的干电池和蓄电池产品,其生产数量低至不会对收集和再生利用产生影响。
电池的再生利用和收集
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将废旧干电池和蓄电池进行分类处理,并尽可能不要与普通生活垃圾混装在一起,以免影响再生利用。成员国必须保证制定出适当的收集
如果干电池、蓄电池和卫星电池含有一定的化学元素的话,应予以标识出来。化学元素符号要印在“打X号带有轮的垃圾桶”图示的下方(如表三所示),尺寸至少要占图示尺寸的25%。
例如:标示出含有铅元素
所含物质和数量为:
♦ 汞(Hg)-高于0.0005%
♦ 镉 (Cd) -高于0.002%
♦ 铅(Pb)-高于0.004%
SEBO可以提供干电池和蓄电池中铅、镉和汞含量的分析检测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