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报起因
迷你摩托车是非道路用摩托车的一种,HS编码为87111000.90,最早是二次大战时英国军方专门为间谍设计的一款便于携带的、用于应急逃跑的产品,后来经过摩托车厂商的改良,成为欧洲青少年和摩托车爱好者练习和竞赛用的产品,由于其售价昂贵,市场消费量一直很小。但自2003年中国的企业开始生产该类产品后,由于外形酷似摩托车且价格低廉,产品一推出便受到了欧美市场的欢迎,很快便流行和普及开来。可能是由于此类产品原先在欧洲的市场保有量很小,而且该车既非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又非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很难界定其商品归类,当时欧盟并未明确其所适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因此,2006年之前,我国企业主要根据客户的要求、样机或图片,各自研发产品,再经过客户确认后生产出口,当时绝大多数企业在做CE认证时,也仅做了EMC认证,在取得EMC证书便各自出口产品到欧洲市场。但自2006年欧盟委员会收到多起“迷你摩托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非直接产品造成)的报告后,该类车的风险引起了欧盟委员会足够的重视,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7月特别发布公告明确了此类产品适用的技术法规,并要求各成员国加强市场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在“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警报系统”(RAPEX)中予以通报。自此,欧盟各国开始了对市场上“迷你摩托车”的全面抽查检测,并发现众多不符合其指令的问题,相继上报监控结果,也就发生了多起“迷你摩托车”被通报的事件,虽然被通报的“迷你摩托车”也涉及其他国家,但以我国生产的居多。
二、通报存在问题分析
根据“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警报系统”统计,自2006年3月到2007年2月止,我国“迷你摩托车”被通报的共有15起(仅限明确是我国生产的,未包括生产国不明的),其中英国9起,西班牙5起,捷克1起,通报国目前采取的措施为禁止市场销售,并由进口商召回。
根据各通报的内容来看,大多数通报的结论为不符合机械安全指令要求,通报各国认为产品对使用者和周围的人主要存在机械伤害、烫伤、着火等危险,现将被通报的问题翻译整理如下:
序号 问题分类 具体表现
1 标志和说明书 1、装配/使用说明书内容不充分
2、无制造商详细资料,货品型号或系列号
3、警告信息不充分
4、说明书未使用进口国官方语言
5、提供的说明书与实际产品不符
2 运动和高温等危险零件的防护 1、链条、链轮、刹车线等零件的防护措施不充分,无护罩或未完全
2、对于在使用中会产生高温的零件(如发动机、排气管)安装位置不恰当或未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有烫伤危险
3 燃油系统 1、油箱位置在发动机和排气装置之上,没有将溢出的燃料排离发动机和排气装置的措施
2、没有加油盖适用的防失落绳/链
3、使用非标准的油管,油管材料劣质,安装的位置不恰当(与高温部件非常近或接触),容易造成油管破裂后漏油
4、油箱排气装置位于驾驶者前面和下部,其气体易被驾驶者吸入,影响车辆驾驶;如果周围有人在排气过程中抽烟,那就存在起火的危险
5、燃油关闭阀门安装位置不恰当,存在操作困难/危险
6、油箱没有适当防止热源(如发动机)的隔热防护措施
7、空气滤清器安装位置不恰当,且易脱落
4 电气系统 1、电线/电瓶安装位置不恰当,如油箱附近,并且没有足够的绝缘和保护
2、没有保险装置来保护电气线路
5 排气装置 1、位置不恰当,且未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易导致着火危险
6 操纵和刹车装置 1、转向机构操作余地过小
2、手把套不安全
3、操作过过程中手指有可能被卡,影响正常的控制和行使,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刹车控制杆尾端是扁平的,或球形的但尺寸不够
7 噪声 1、噪声超标
2、无声压指示装置
8 发动机停止按钮 1、使用停止开关后,马上就可启动,不需要额外的动作
2、按钮周围没有标识
9 零部件质量 1、易触及零部件表面有锐边、毛刺、棱角,对人体易造成伤害。
2、车架等部件焊接质量较差
3、产品上所使用的紧固件质量较差
10 其他 无限速装置
(注:以上根据欧盟通报原文整理,由于水平有限,与原文含义可能会有出入,大家可以参考原文)
三、欧盟适用法规及标准情况介绍
按照欧盟规定,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需要取得相关“CE”认证,这里所说的认证是指必须符合所有涉及指令的要求,而不是单个或某几个的指令。像以往部分企业的“迷你摩托车”仅符合“EMC”认证是不行的。
根据欧盟委员会2006年7月发布的公告,目前“迷你摩托车”受机械安全指令(98/37/EC)、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以及消费品安全通用指令(2001/95/EC)三个指令管辖,同时明确:由于该车不在公路上行驶,不适用整车认证指令(2002/24/EC);由于该车是为14岁以上儿童设计的,也不适用玩具指令(88/378/EEC)。因此,按照要求,所有出口到欧盟的“迷你摩托车”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指令,证明产品符合要求的方法就是取得符合三个指令的“CE”认证。
由于指令属于欧盟的技术法规(强制性的),其涵盖的范围较广,因此其内容规定的往往是原则性的,指令下面有很多的协调标准(非强制性的)作支撑,一个产品只要证明其符合指令下面的适用的协调标准,那么就认为该产品是符合其指令的。如“迷你摩托车”涉及的标准有:ENISO12100-1、ENISO12100-2、EN55012、EN61000等。
其中,英国自2006年1月开始,率先将BS7407作为专业标准对迷你摩托车市场进行抽查检测,BS7407标准在其适用范围内明确该标准适用于直接由燃料驱动的可用于承载小于14岁儿童的车辆,同时适用于供小于等于14岁儿童使用的全地形车(ATV),不适用于竞技车辆(见附件:英国BS7407:1991标准)。虽然我国出口的大多数“迷你摩托车”在警告标识和说明书中特别明确了产品的适用年龄为大于14岁(16岁)人员和/或仅供竞赛用的内容,但可能是考虑到该类车的实际使用者以儿童居多的缘故,所以仍使用BS7407标准进行检测。
四、措施和建议
1、被通报事件应引起相关部门、企业足够的重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避免“迷你摩托车”被欧盟全线“封杀”的可能。包括其他非道路用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可以说是对普通摩托车的简单复制,但一些最基本的安全措施还是必须的。
2、及时了解、跟踪、研究国外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要求,积极主动取得相关认证。
3、及时跟踪、了解欧盟RAPEX系统有关通报,并加以研究分析,比照自己产品有无类似问题,并积极改进解决。
4、以往非道路用摩托车由于缺乏相关的检验标准,往往根据样品进行设计、生产、检验,难以有效控制产品质量,近2年我局先后组织完成《出口非道路用摩托车检验规程》(地方标准)、《出口汽油滑板车检验规程》(地方标准)、《进出口两轮全场地车检验规程》(SN/T1853-2006)等标准的制定,建议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和国外相关标准来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5、由于非道路用摩托车行业作为一个全新的行业,部分企业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要在技术力量、自我创新能力、管理水平、检测手段等方面多下功夫,努力缩小与国外产品的差距,创出自己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