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5日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开始,跨国公司著名品牌在国内遭遇了一系列的曝光和质疑:先是麦当劳、肯德基继续"触雷"苏丹红一号;然后是宝洁产品被江西消费者一纸诉状诉之公堂;近几天,又传出联合利华公司的立顿速溶茶里含有超量氟化物的消息;而强生公司的婴儿油也被印度指出含有有害成分。
据悉,尽管有的事件还在等待最终结论,但值得引起反思的是,无论是苏丹红、超量氟化物还是石蜡油,都是先在国外被检测标准较健全的地区和国家首先禁止以后,才引起我国消费者、媒体和政府部门重视的。这无疑暴露出我国食品、化妆品检测存在漏洞和标准滞后的问题,尤其是关于产品原料组成方面的标准亟待完善和细化。
强生、立顿风波直指标准问题3月22日,关于联合利华和强生公司的"信任危机"出现了。美国《环球时报-生命周刊》称,许多速溶茶里的氟化物含量超标,过量饮用会引发骨骼氟中毒。而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通型速溶茶中含氟化物为每升6.5ppm,大大超过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标准。
联合利华负责立顿速溶茶公关事务的王惠说,立顿速溶茶肯定是符合中国的标准,才能在中国生产并销售的。但其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联合利华也没有具体的数据能显示立顿速溶茶此类化学物的含量。北京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外包装只需标明产品的原料即可,对于此事,质监局尚无具体举措。
无独有偶,3月25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表声明表示,卫生部通过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及其婴儿用化妆品进行调查并核实企业配方情况,得出强生公司在中国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但与此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士对记者说,目前国内销售的化妆品遵循的仅仅是卫生部规定的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成品的卫生要求,而我国还没有对婴儿护肤品做出特殊的规定。
"强生、立顿风波暴露了我国在制定相关化工原料检测标准方面比较滞后的现象。"零点研究咨询公司资深研究员袁岳表示,无论是对矿物油还是氟化物,中国并没有相关标准,都是国外的一些国家应用它们的标准提出质疑后,在我国才引起了舆论上的波动。有关部门在进行查处时也不免遭遇标准尴尬,大多数时候要引用外国标准。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也公开承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苏丹红的检测标准,在检测苏丹红一号时,我国大部分是引用国外的标准,比如欧盟标准等。
标准差异带来更多潜在危机正当联合利华、强生公司因产品安全性备受质疑之际,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一个通知无疑更加"火上浇油":FDA已向美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商发出通知,要求一些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注明"警告---该产品未经安全鉴定"字样,否则将受到查处,这些收到通知的企业包括一些大品牌如欧莱雅、联合利华、宝洁等。据称,FDA下发这一通知,主要是迫于独立研究机构"环保工作小组"的调查事实。这家机构针对美国境内7500种个人护理产品的调查显示,其中所含99%的原料成分未经公共部门安全检测。调查产品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其中30%的产品含有致癌物质,70%的产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据了解,此前在美国,FDA并不强制要求化妆品在上市前进行成分检测。而在英国等欧洲国家,法律要求化妆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在中国,相关成分检测及标注规定目前尚未实施,消费者对内含成分功效既不知情,也投诉无门。
3月14日,非营利的绿色和平组织公开宣布:在对中国国内市场28种食品进行抽检后发现,某些外资厂商的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其中一个是卡夫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另一个是金宝汤公司所生产的粟米系列金黄粟米汤。
业内人士不由提出了担忧:卡夫公司在欧洲市场已承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但在中国仍然使用。而类似这样的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我国对于化工原料标准研究的滞后可能将为我国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安全危机。
监管职能交叉成为根源"我国食品、化妆品检测标准滞后与相关监管部门职能分工不清有关。"一位业内人士道出了问题的症结。他举例说,我国对化妆品的管理由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当涉及标准制订时,究竟是卫生部的责任,还是工商总局,抑或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无论消费者还是企业都是一头雾水。相关机构之间的职能分配、职责承担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模糊地带"。
此外,我国监管部门对跨国公司生产的食品、化妆品产品质量的"纵容"态度也是症结之一。某跨国公司负责人表示,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由于历经时间和多个市场的检验,已经成为国内企业行为准则的参照,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在对跨国公司的检查中往往放松了警惕。
在英国食品标准署纷纷召回474种涉嫌产品之后不久,中国国家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涉嫌产品的跨国企业进行自查。一些被涉及的跨国公司纷纷发表书面声明称,他们被英国"黑名单"所列的产品"在中国没有生产和销售"。其中,包括联合利华、麦当劳、亨氏和肯德基。然而,话音未落,亨氏和肯德基就先后被"查获"。
显然,仅仅由跨国公司进行自查并发表书面保证是不够的。专家指出,我国的监管模式亟待改进,不但有必要建立起审批、监督、执法高度集权的管理监督机构,还应对本土企业和跨国公司一视同仁、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