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与欧洲议会的合作;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89/336/EEC指令规定就电磁兼容性问题进行全面协调;
鉴于统一实施该指令需要得到协调标准;鉴于这些标准在实施该指令之前将无法得到;
鉴于该指令并未规定一个适当的过渡期,以便在此期间允许按照上述指令实施之前适用的各国法规而制造的器械投放市场;鉴于制造商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来销售其库存的器材;
鉴于89/336/EEC指令应相应地予以修订;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89/336/EEC指令特此修订如下:
1.第10条第3款应予删除。
2.第12条第1款应补充如下条款:
“然而,各成员国应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时间内,允许本指令所述符合各国在其境内自1992年6月30日起生效的法规的器材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第2条
1.各成员国应通过并公布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条款,以便不迟于本指令通过之后三个月与其相符。
各成员国应立即就此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如各成员国通过这些措施,则应包括对本指令的参照,或应在正式公布时附上这一编号。给出编号的方法应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成员国应在本指令通过之后的六个月实施这些条款。
2.各成员国应向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通报其在本指令管辖领域所通过的主要法律条款。
第3条
本指令发送各成员国。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主席
ARLINDO MARQES CUNHA
1992年4月28日于卢森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