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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对使各成员国有关人身保护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686/EEC指令进行修订的96/58/E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款;
    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款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89/686/EEC指令要求所有的人身保护设备(PPE)加贴‘CE’标志,并且该标志附有与加贴标志年份相应的附加信息;
    鉴于年份的表示并不作为有利于PPE使用者安全的一个因素;鉴于这一年份表示可能会同PPE在老化变质的情况下必须加贴的废止日期相混淆;
    鉴于加贴年份标志对PPE制造商是一个负担;鉴于这一负担所需费用是不能忽视的;鉴于根据次要性原则,制造商想要去掉加贴‘CE’标志年份而达到简化的目的,只能通过对89/686/EEC指令进行修改的某个指令来实现;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在89/686/EEC指令的附录Ⅳ中应删去以下一段话:

        附加信息:
            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在指令第8条第3款所述的PPE情形中,不需要这一信息。

第2条
    1.各成员国应在1997年1月1日前通过并颁布实施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条款,并应立即将其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各成员国应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措施。成员国在通过这些措施时,应给出本指令的编号,或在其正式公布时附上这一编号。给出编号的方式应由各成员国规定。
    2.各成员国应向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其在本指令管辖领域内通过的法律条款文本。

第3条
    本指令在其于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发布之后第20天生效。

第4条
    本指令发送各成员国。


欧洲议会主席        欧洲联盟理事会主席
K HANSCH         I YATES
1996年9月3日于布鲁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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