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15/886号法规,对欧盟油漆生态法规(2014/312/EU)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延长过渡期
欧盟委员会将过渡期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21个月,使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油漆生产商能有足够时间根据修订后的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明确定义与适用范围
1.技术专家向欧盟委员会以及一些欧盟成员国指出条款2第14点的措辞不够明确。引入“polar systems”一词会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定义造成误解,故对该定义进行了修正。另外,为了明确VOC定义引进一个技术参数——汽压,并对条款2第13、14点中的措辞进行了修订以便于进一步统一与明确。
2.标准3a 表2的名字变更为“3(a)扩张速率(仅适用于白色与亮色色漆,包括用于调色的白色底漆)——ISO 6504/1.。不适用于清漆、拉色、透明粘附底漆或其他透明涂料”。进一步阐明标准3(a)与表2中的相关参考适用于半透明的粘附底漆和其他涂料,而不适用于全透明的。
三、内容变更以及增减
1.标准3表2第一行第五列测量单位由m2/L改为m2/kg。
2.标准4中变更:第四段中注明“测试应根据标准用户手册中的分析系统开展”;删除表4等 。
3.标准 5(a)(i)将一些物质明确为评估与验证主体。但由于该清单不全,又添加了如下内容:8.粘结剂和聚合物分散体中的物质,8a.粘结剂和交联剂,8b. 反应产物和残渣,以及其中含量大于0.010%的物质。且将该物质表移到评估检验标准正文下,使之更一目了然。
4.原文件附件中7(a)注明了对成品中甲醛含量浓度限量,但是表中限量位置不对。除非减损适用,表中应注明所有产品浓度限量都为0.0010%。